《烟霞里》书封 人民文学出版社供图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 (记者应妮)作家魏微全新长篇小说《烟霞里》日前由人民文学出版社推出。这不仅是作家沉潜十几年推出的力作,也是她的转型之作。
魏微成名较早,她的《化妆》《大老郑的女人》《一个人的微湖闸》《拐弯的夏天》《胡文青传》等都是当代文学的重要作品。2004年魏微获得鲁迅文学奖时刚34岁。2011年,她又获得华语传媒大奖年度小说家奖项。
著名评论家李敬泽曾说过:“魏微曾经是凭茸毛般的敏感去迫近人性,但现在,她知道,想象人性和辨识个人还要经过浩瀚的人群,需要机变百出、纵横捭阖的理解力。谁知道呢,也许她会由此变成一个更强大、更持久的作家……”评论家孟繁华称:“魏微是能够给人期待的作家。她小说里的日常生活,艰难但温暖,低微但有尊严。”
继2012年发表了《胡文青传》之后,魏微几乎再无新的作品面市。直到2022年12月,她的新作《烟霞里》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用作品回应了读者的期待。
在创作《烟霞里》时,魏微大胆采用了极富挑战性的编年体结构方式。她借由女主人公田庄的出生到离开,逐年检视和铺写了田庄在1970年到2011年间的生命段落:学龄前的烂漫童年,小学中学时的叛逆懵懂,大学青涩的恋爱和对大城市的憧憬想象,工作结婚后平直疲乏的日子,步入中年的空虚与挣扎。
出生于1970年的田庄,有着乡镇、县城和一线城市等三种生活体验,她的经历完美涵盖了当下大多数人的成长轨迹。上县城、离开乡土;盖房子,成为城里人;高考冲刺,南下广州;买房炒股,赚外快;旧城改造,招商引资;互联网经济、智能手机时代;家庭主妇、女性意识等等。沿着田庄的成长地图,无论是“70后”“80后”还是“90后”,都能在其中找到共鸣的一个角落。《烟霞里》实现了对三代人成长的编年,小说中藏有每个人的记忆元年。
事实上,编年体的写法难度很大,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臧永清谈到了《烟霞里》作者自设的创作难度:“选取最具代表性的事件需要翻阅大量的历史资料,人物命运与时代变迁融合不好就会变成社会调查报告,魏微在创作中成功克服了这些难题。”北京大学中文系副教授丛治辰分享了编年体的阅读体验:“读者会不自觉地将个人在某一年的经历,拿来跟小说人物这一年的经历对照起来,这是一个探索和唤醒记忆的发现过程,非常有趣。《烟霞里》是一个非常丰富的小说。”
该书用社会变迁与个人生活起伏所交织的力,以1970年为起点,平行推起每一年的生活流变,直到2011年女主离开。所不同的是,《烟霞里》的这段记忆刚刚过去,还留有新鲜的味道。这就使得《烟霞里》获得了十足的当代性,极易与读者产生强烈的共鸣。
面对历史记忆,并将它在小说中准确再现,这对善于处理内心情感的女作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魏微用《烟霞里》跨越了这个挑战。茅盾文学奖获奖作家李洱敏锐指出魏微创作上的变化:“《烟霞里》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对个人命运和大时代之间那种细小、直接的关系的建立,下手非常准确、利落、坚实。”
魏微曾在《烟霞里》的开篇点明创作旨意,写一个人的出生入死,女主田庄的一生平淡琐碎,但哪一个的一生不起波澜?中国作协创研部主任何向阳说,“《烟霞里》写的是日常的、平常可见的生活,但也仍然有出生入死。”田庄就出生入死在非英雄式的无事的消磨中,作家魏微用尽耐心给读者呈现了她这种难以诉说的生命体验。(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